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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十不准
[四川师范大学党委宣传部]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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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准讽刺、挖苦、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不准强制学生购买学习辅导资料、向学生推销商品 

  3、不准指责、训斥学生家长

  4、不准在课堂上使用手机或其它通讯工具 

  5、不准酒后上课 

  6、不准从事有偿家教或第二职业

  7、不准空堂、拖堂、无教案上课

  8、不准让学生家长或学生代批作业或试卷 

  9、不准向学生家长索要收受财物、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10、不准在上级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学生任何费用 

  违反《十不准》处理办法: 违反《十不准》处理办法:

  违反十不准之一,经教育批评不改的处以行政警告处分;给与行政警告处分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与行政记大过 处分并降低职务一级;给与行政记大过处分仍不改正或违反规定给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性质恶劣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与撤销教师资格并解除聘用合同;触犯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开除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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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党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