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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师范大学对外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师范大学党委宣传部]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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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委发〔2011〕45号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对外宣传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对外宣传客观、主动、及时、准确,进一步扩大学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塑造学校良好的社会形象,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四川师范大学对外宣传管理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师范大学对外宣传管理规定

中共四川师范大学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四川师范大学对外宣传管理规定

第一条 对外宣传的内容

1、宣传媒体的范围。凡有权进行新闻宣传和报道的各类校外宣传媒体,包括: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络等。

2、宣传形式:有关我校情况和形象的新闻消息和新闻通讯报道文章、反映学校工作的照片、录像等;

3、宣传重点。主要包括学校的办学基本思路和工作重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措施及活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与创新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及形成的经验;学校与国内外高校及教学科研团体开展合作、交流等重要活动及成果;师生获市级以上表彰的教学科研成果及获市级以上表彰者的先进事迹;上级领导视察及指导学校办学的情况;其他可以对外宣传的内容。

第二条  对外宣传的原则

1、正确的舆论导向原则。对外宣传工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学校建设与发展的总体思路。

2、归口管理的原则。学校层面的对外宣传工作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的对外宣传工作由本单位党政一把手负责组织实施。

3、客观准确的原则。对外宣传必须内容真实、表述准确。

第三条 对外宣传的管理

1、对于学校重点工作、重要活动,重要会议等的宣传报道,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新闻策划及审核把关及组织实施。

2、各单位根据工作职责,需要进行对外宣传的,须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把关审核;重要事件和重大题材,需提前向校党委宣传部报送宣传计划及相关内容备案,特别重大的题材须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方可对外发布。

3、个人采写和制作的反映学校工作的各类消息、通讯、图片、录像资料等,向校外媒体投稿前应先报所在部门领导审批。

第四条 接受校外媒体采访的相关程序和纪律

1、新闻媒体到我校采访,由校党委宣传部统一接待、协调。校内各单位及师生按照工作职责和宣传报道的需要,配合做好采访工作。

2、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邀请校外新闻媒体来学校采访的,应事前将相关方案、对外使用的文字材料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3、涉及学校名誉和形象的突发性事件发生时,由校党委宣传部及有关职能部门统一发布新闻消息,各单位及师生不得私自接受国内、国(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包括突发性采访、电话采访)。对违反程序和规定,给学校声誉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视性质和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本规定及未尽事项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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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党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