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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师范大学对外宣传报道奖励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四川师范大学党委宣传部]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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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对外宣传工作,展示学校特色,打造学校品牌,不断提升学校的社会形象,激励各单位、全体师生积极参与我校对外宣传工作,特重新修订《四川师范大学对外宣传报道奖励办法》。现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师范大学对外宣传报道奖励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凡我校师生员工正面宣传报道我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就业创业、服务社会、文化传承与创新、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新闻作品,一经国家、省市级等报刊正式采用,均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条   奖励的范围仅限于新闻作品,包括消息、通讯、图片等。

第三条  奖励标准:

1.凡被国家级报刊,包括《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高等教育》、《中国社会科学报》等采用的稿件,每条按稿酬的3倍进行奖励。

2.凡被省级报刊,包括《四川日报》、《教育导报》、《华西都市报》、《四川教育》等采用的稿件,每条按稿酬的2倍进行奖励。

3.凡被市级报刊,包括《成都商报》、《成都日报》、《成都晚报》等采用的稿件,每条按1倍稿酬进行奖励。

4.凡被省级以上部门的内部参阅性简报等采用的稿件,酌情给予奖励。

5.凡在全国与省内产生重大影响,得到上级领导批示或被重要文件、报刊转载引用的,另行给予一定奖励。

6、凡被以上媒体录用的新闻图片比照上述办法进行奖励。在未列入本办法的新闻媒体和刊物上发表的新闻稿件,酌情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四条  奖励的实施办法:

1、 奖励的对象为我校师生员工。

2、由作者凭登载新闻稿件的报刊原件到校党委宣传部登记办理申请奖励手续。

3、同一作品被多家新闻单位采用、转载或摘登,按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予奖励。

4、凡本校人员与新闻单位和有关报刊联合采写发表的新闻作品,奖金发给本校人员。凡联合署名或署名为集体的稿件,奖金发给主要执笔者。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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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党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