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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校园新媒体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师范大学党委宣传部]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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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规范校园新媒体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校园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校园新媒体在展示学校形象、发布新闻资讯和服务师生员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央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园新媒体,是指以学校或校内各单位名义,包括但不限于在微博、微信、今日头条、QQ公众平台、抖音、快手、手机报、APP客户端、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平台上开通的新媒体账号或自行建设的具有媒体功能属性的新媒体软件应用;包括但不限于以四川师范大学,各二级单位、科研机构、团学组织以及某工作项目等名义(包括使用“四川师范大学”、缩写“四川师大”、“川师大”及英文缩写“sicnu”等字样)开通并经网站实名认证的新媒体账号或自行建设的具有媒体功能属性的新媒体应用软件。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二条 禁止任何个人未经学校审批,擅自以四川师范大学及所属各单位和部门、任何组织、某工作项目的名义开通或建设校园新媒体。

第三条 在各类新媒体平台上注册的校园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基于组织机构全称或规范简称,或者根据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和工作特性命名。使用校名、校徽等必须严格按照《四川师范大学VIS识别系统》执行。

第四条 校园新媒体建立前,须先报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向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须填写《四川师范大学校园新媒体运行管理备案表》,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学院和机关总支书记,职能部门为部门正职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若校园新媒体名称、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发生7 日内以书面形式重新备案。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并运营的校园新媒体,请于本办法公布实行后5个工作日内向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补交备案表。

第五条 各校园新媒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学院党委书记和职能部门正职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校园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落实工作队伍、完善发布审核机制等。

第六条 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是校园新媒体管理和监督部门,其职责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协调统筹、整体规划,监督检查与考评各校园新媒体运营状况等。

第七条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是校园新媒体管理的技术支撑单位,负责为校园新媒体的综合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手段与软件应用等。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八条 各单位要加大本单位校园新媒体的建设力度,力求打造品牌。各级校园新媒体应有明确的定位和服务对象,与本单位工作相结合,注重个性发展,提升文化内涵,服务师生员工,避免重复建设。内容建议以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校、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为主,服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宣传学校发展成就,展示学校良好形象。

第九条 建立校园新媒体内容发布联动机制。在涉及学校重大宣传活动时,各校园新媒体须紧密配合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发挥本平台特色,形成良好的宣传矩阵效应。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授权,各级校园新媒体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重大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信息内容。

第十条 建立校园新媒体内容发布审查机制。各校园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不实、虚假、内容不恰当等错误信息。严禁用校园新媒体平台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如出现上述情况,须第一时间由负责人进行处置,并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报告。

第十一条 建立保密管理责任制。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保密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和学校以及各单位不宜公开的内部信息。

第四章 信息安全规范

第十二条 各级校园新媒体在管理过程中,应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发生舆情危机时,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置,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重大事件、紧急信息或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相关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报告,并与注册网站及时沟通,妥善处理。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校园新媒体,学校有权责令其关闭,并追究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分管领导和管理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责令其停止该行为,主管及主办单位应当定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注销账号、停止该校园新媒体运营;

1.违反本办法禁止内容和规定的;

2.校园新媒体建设运营过程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设运营校园新媒体的;

4.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的。

第十四条 任何校园新媒体发布的信息中均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的,危害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违反社会公德的;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各校园新媒体责任单位必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提升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和技术能力,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出现违规内容、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开通校园新媒体的单位、部门、各类组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解释。

中共四川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9年4月23日


附件:四川师范大学校园新媒体运行管理备案表.docx  (40.19k)[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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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党委宣传部